问答题
甲酒厂生产的“酒仙”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家家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
问题:
(1)乙酒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乙酒厂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乙酒厂给甲酒厂造成损害,赔偿额应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分析如下:
(1)乙酒厂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酒仙”高粱酒是本省知名商品, “家家乐”高粱酒的酒瓶形状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近一致,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酒厂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①经济责任,即乙酒厂应当赔偿给甲酒厂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乙酒厂进行以下处罚:
A.停止侵权和没收违法所得;
B.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如果乙酒厂给甲酒厂造成损害,赔偿额以甲酒厂的损失额为基础;甲酒厂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乙酒厂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乙酒厂还应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