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首先,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通常的理解为,辩论仅指法庭辩论,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决不仅限于法庭辩论,而是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就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因此,在理论上有人主张将法庭辩论称为狭义辩论,而把一般的辩论称为广义辩论,能够全面体现辩论原则的只能是后者。
其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借助辩论过程,审判人员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及各自的论据,进而做出某种评判。
再次,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便于当事人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随时对他方观点做辩驳,因此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失言,表达不当或者表达时不够冷静而为对方贻以口实。同时,口头形式只能在特定场合,向特定对象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书面形式虽然不够灵便,而且又受当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缺陷。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