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中财2008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该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此外,国内有些法学论著还提出以法规的数量及方便归类等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我国法学界除了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这些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①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②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使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