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船,雇用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很多死鱼漂浮在水面上,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所致,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查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受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业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业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余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请问: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正确答案】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张某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其一,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其二,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