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正确答案】存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戊以劳务出资,违法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符合。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因此,饮料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和监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属于公司分立。根据《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保健品厂和饮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银行可以饮料厂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厂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申请保健厂破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