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需要经哪一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