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记检查规范》GB50444,下列灭火器中,应报废的有( )。
参见教材P238-9.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筒体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钢焊或补 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应报废。
干粉灭火器 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