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正确答案】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根据行政法学理论,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外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北京某大学对田某作出的退学处理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方式,因此,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给我们带来思索的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某些概念正面临重大的挑战,比如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似乎预示着行政法学的某些发展趋势,比如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准政府组织的兴起等。总之,在某种意义上,本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个案范畴,在一定程序上改变了传统行政法学的思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