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保释”一词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大量使用,虽然它与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有区别。有些学者误将其理解为与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相似的国外制度,但是其实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二者之间还是有着相当大的区别的,取保候审制度也并非保释制度在中国的实用。请参见相关资料,对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制度作一区分。
【正确答案】现代的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捕或羁押后在提供必要的担保后有权获得释放以待侦查和审判的制度。其理念基础一般认为是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其二是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取保候审制度,并未表述为保释,但是二者在具体内容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如都是附一定条件的释放,都可以提供财产作为保证等。一些学者只看到这种表面上的相似之处而将二者等同起来,认为取保候审是保释制度在中国的具体适用。这种看法对保释制度有一定的误解,事实上保释制度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第一,在价值取向上,保释是以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主要价值取向,体现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平衡原则,保释往往是被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的,而取保候审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体现的是职权主义下的追诉犯罪的要求,它并非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职权。
第二,在适用范围上,保释的适用范围较广,如在英国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适用,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不构成拒绝保释的唯一理由,当然也有部分国家对保释适用案件范围予以限制,如美国就规定对谋杀、恐怖、有组织犯罪、国际走私犯罪等不予保释,但总体上适用范围仍较广。而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中规定了适用保释的条件,这种条件采取的是刑罚与社会危险性的双重标准,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又硬性追加了罪名标准,这大大缩小了取保候审适用的空间,造成了羁押的常态化。
第三,在适用程序上,保释的决定权一般只是法官或警官,如果不准予保释,要求由法庭及时进行审理,作为控方的检察官或者警方须向法庭陈述不同意保释的理由。律师在保释中发挥的作用较大。取保候审则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决定主体,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决定,审查起诉决定由检察院决定,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没有规定对不予保释的司法听证制度和司法审查机制。律师在取保候审中难以发挥有一定影响力的作用。同时西方的保释制度还规定了完备的对不予保释的救济程序,而对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我国并无任何救济措施。
正是基于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之间的差距和取保候审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要借鉴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权利化改造,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进行完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