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无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在2010年4月1日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将货物运至承运人丙公司,即完成了交付,届时货物的所有权也转至买受人甲公司手里。而甲公司在4月5日与7日分别与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的买卖大蒜和绿豆合同,也是基于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有权处分,因而甲丁、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
3.本题考核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4月7日签订买卖合同,此时,货物的风险在4月7日就已经转移至戊公司名下,因此,在4月8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戊公司自行承担。
4.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在本题中存在多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甲丁之间、甲戊之间和丙己之间的合同都遵循合同相对性,并且彼此独立。即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不能以自身的原因去对抗相对方而拒绝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戊公司的违约为由而拒绝向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5.本题考核“三金”规则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在甲公司违约时是不能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追究对方违约金责任的,只能二选一。对于适用定金罚则,是对相对方不能按时履约进行的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惩处规则,而违约金制度是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的一种制度,两者在性质上较为相似,都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如果法律上允许同时适用,就会加重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代价,对于违约方未免惩罚过重而不公。
6.本题考核无权代理与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授权张某去采购大蒜,未授权其采购绿豆,采购绿豆的行为是张某超过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其订立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第一次货款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故而甲乙公司订立的绿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7.本题考核无权处分。绿豆自乙公司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即为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买受人甲公司是绿豆的所有权人,自此除甲公司以外的主体进行的对绿豆的处分行为均为无权处分。本题中丙公司将甲公司所有的绿豆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待有权处分人进行追认方可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故而该合同无效。【提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相似度,但依赖的基础却是不同的。无权处分是基于物权归属决定的,而无权代理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区别如下: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8.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丙己公司签订的买卖绿豆的合同,甲公司拒绝追认,使得其效力自始无效,但合同的无效不代表己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在交易的过程中,己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实际取得了货物,虽然其尚未支付货款,但不影响其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因此,原所有权人甲公司是无权请求己公司返还绿豆的。倘若其后己公司将货款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则构成不当得利,甲公司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丙公司的责任,却不能再向己公司请求返还货物了。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由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