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刘云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邓军,双方于 3 月 5 日 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刘云又将该房子出卖给郭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郭峰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郭峰所有。 4 月 5 日 ,郭峰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 月 4 日 刘云又将该房出卖给陈军,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郭峰知道此事后,认为该房早已归自己所有,刘云无权将该房卖给陈军,陈军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由此与刘云,陈军等发生争执。此外,陈军以自己已经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刘云曾与邓军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邓军的反对。基于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 郭峰是否取得房子所有权?为什么? ? 刘云是否有权将该房子再卖给陈军?为什么? ? 郭峰可否以自己的买卖活活条成立在先为由对抗陈军?为什么?
【正确答案】( 1 )郭峰没有取得房子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 2 )刘云有权将该房子再卖给陈军。因为刘云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 3 )郭峰不可以自己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为由对抗陈军。因为陈军已取得该房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债权原则,郭峰无权对抗陈军。 ( 4 )陈军无权终止刘云与邓军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刘云与邓军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陈军不能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邓军的租赁权。此属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