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04年卷一第16题)申请人于2004年8月16日向专利局提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述由同一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的相同主题在先申请,哪些可以作为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参见《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的规定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A.被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主题本身不能是分案申请,但其可以是其他分案申请的原案。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在先申请的法律状态与其是否可以作为优先权无关,但由于选项B中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之间超过了12个月。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主题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