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为扩大销路自设三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鞭炮。该厂2月将价款为54325元(不含增值税)的鞭炮交给门市部;门市部本月将其售出,实现销售额69768元(不含增值税)。本厂财务部门按54325元做了销售账务处理,月末计提的销项税额为9235.25元(54325×17/%),缴纳了增值税,并按8148.75元(54325×15/%)缴纳了消费税。将门市部多收入的15443元(69768-54325)作为福利分给了职工。
   要求:按有关税法规定分析,以上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鞭炮厂的做法是不对的。应按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实际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不能按54325元计算相关税款。
   (2)应按以下办法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补缴增值税=69768×17/%-54325×17/%=2625.31(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69768-54325)×15/%=2316.45(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