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天意公司招投标案例
   2008年7月,天意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3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百利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次日,天意公司向百利公司核发中标通知书。但百利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百利公司中标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那是何种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百利公司中标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此法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百利公司在确定为中标人后,不与招标人天意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百利公司在中标后不与天意公司签订合同,违反先合同义务,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天意公司信赖利益的损失,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百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