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______
  • A.打击报复证人罪
  •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C.扰乱法庭秩序罪
  • D.妨害作证罪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首先,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李某对证人王某的殴打行为发生在证人王某作证完毕之际,因认为王某的证言对自己不利才采取的措施,所以应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而不是妨害作证罪。其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案中,李某等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对审判长、审判员进行殴打、围攻,导致法庭秩序大乱等后果,符合上述情形,应当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由于本题问的是“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而不是“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处理”,所以不用考虑两个犯罪是否成立牵连犯的情况。所以答案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