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3月,美国公民唐纳德来中国旅游。3月8日晚,唐纳德在金华饭店就餐,因嫌菜不合口味,当即大发雷霆,将盘子摔碎。服务小姐上前问询,纳德口吐秽言,对服务小姐进行侮辱;于是服务小姐善言告诫唐纳德应注意身份,尊重他人;唐纳德听后,恼羞成怒,打了服务小姐一耳光,打聋了服务小姐的一只耳朵。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唐纳德辩称自己是美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此案。
问:本案应适用哪国的法律审理?是否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正确答案】本案应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不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案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司法主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管辖的区域内涉嫌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应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追诉。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他与我国公民应受到同样的对待,即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按照同样的程序和步骤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活动。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根据我国法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有以下5种:(1) 外国派驻中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2) 外国派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3) 外国为各种目的来中国的高级官员;(4) 途经或暂时留在中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5) 其他按照国际惯例应当享受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人员。
本案被告人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唐纳德的刑事责任。这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体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