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4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试从法制监督理论角度说明。
【正确答案】本案中李嘉廷能够在6年的时间里收受高额贿赂,主要是因为监督没有到位,使其有机可乘。
   法制监督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法制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行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广义的法制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法制监督的功能包括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在政治功能中,法制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整合性机制。这意味着法制监督是权力制约的基本构成部分,是防范权力专横、滥用和腐败的独特运作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对权力的制约和控制是一个体系,包含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等多重机制,法制监督是以法律制约权力的基本形式。因为,法运行的基本和主要的过程往往也是权力的运作过程,因而对法的运行过程的监控也就是对权力的监控。在当代中国,国家机关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运用,都应有法律上的根据,并接受法律上的监督。这种从法律角度对权力专横、滥用和腐败的预防和矫治,是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部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