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李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一份终身生死两全保险, 选择10年分期缴保费方式, 保险金额为12万元。 合同规定, 被保险人如在60周岁前身故, 其受益人将获得2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24万元。 2010年6月 9日, 李先生首期缴纳保费, 保险合同生效。 之后两年的每年6月 9日之前, 李先生都按照合同及时缴纳了年缴保费。 2013年6月 6日, 李先生因出差去外地没按时缴纳保险费。 6月 16日, 李先生在出差返回途中因车祸罹难。 在本案中, 因为李先生没有按期缴纳当期保费, 所以保险合同失效,受益人不能获得赔付。
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 如果投保人到期没有缴费, 根据我国《保险法》 的规定, 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 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没来得及缴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仍要对此负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李先生的死亡发生在宽限期内, 保险公司应对其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