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2年4月28日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丙的担保属于一般担保。《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属于变更债务内容,未经丙的同意,丙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
【正确答案】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因乙的不同意而无效。《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与乙等四人承包了一家饭店,为了招徕顾客,甲等人于1999年4月组织了17名妇女在该饭店卖淫,对不愿意卖淫的丙等三人在强奸后迫使其卖淫。另外,甲还引诱丁等4名卖淫女吸食毒品。1999年7月8日,嫖客朱某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甲指使他人将朱某打成轻伤,并当场将朱某身上的3000元现金抢走。朱某报案后,甲以降温费的名义向办案警察送去现金1万余元,得以逃脱制裁。2000年2月13日,某区公安分局突击检查该饭店,甲指使饭店工作人员围攻警察,并将一个警察打成重伤。后甲被抓获。
问: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正确答案】甲组织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强奸后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强奸行为不单独定罪; 引诱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 甲将朱某打伤,抢走朱某的钱,构成抢劫罪; 甲向警察送钱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甲指使他人妨害警察履行公务,但其手段已将警察打成重伤,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