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行政主体 | 授权行政主体 |
| 依据行政主体职权的性质与法律来源的不同,而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划分。 | |
| 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 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授的非固有职权的行政主体。 |
| (1) 行政职权的性质不同。拥有的行政职权是固有职权。 | 拥有的行政职权则是非固有职权。 |
| (2) 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来自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宪法和组织法的明确规定。 | 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依法转授。 |
| (3) 取得主体资格的时间不同。自该法人成立之日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 在成立之后,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
| (4) 行政主体的性质不同。是国家正式的行政机关。 | 是行政机构或社会组织。 |
| 区分二者的意义:(1) 有助于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越权。(2)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二者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度有所区别,对授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