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 然后回答问题。
天津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机械设备, 货物分两批装运,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每批分别由国外某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在有效期内顺利交单并收回货款。 进口方在收到货物后, 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 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
试问: 进口方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进口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信用证足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开证行处理的只是单据,只要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信用证一经开立,不再受合同约束,有关品质不符问题,头方可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