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曾某在与乔某争执中打了乔某一耳光,乔某欲离开,曾某抓住乔某继续殴打,乔某情急之下拿起板凳砸向曾某,曾某被砸后松开乔某,经鉴定,曾某构成轻伤一级,乔某无伤。下列对乔某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乔某在被连续殴打的情况下,拿起板凳砸向曾某的举动是为了防止曾某继续侵害自己,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且曾某构成轻伤一级,不属于重大损害,乔某不构成防卫过当。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