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医院经过会诊,确认该单位一女职工王某患有精神病,王某是A医院附属牙科护士。2002年7月,该院以王某表情呆板、行为异常为由,单方邀请B医院为王某会诊,结果认为:“不排除精神分裂症,可在院外服用精神病药物治疗。”同年9月3日,A院有关人员将会诊结果告知王某丈夫,明示王某有精神病,同时于9月7日在本院会议上宣布了会诊结论。该事情在医院里得以传开,众人纷纷以神经病对王某议论纷纷,给王某的精神造成极大痛苦,2002年9月24日,王某以侵犯名誉将该医院诉讼到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院有关人员将会诊结果告知王某丈夫,属于尊重病人家属的知情权,且控制在亲属范围内公布这一消息,该行为没有侵犯王某的名誉权。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因为医院只是将王某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消息告诉王某的丈夫,并没有扩张传播的范围,也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王某评价的降低,所以,不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
【正确答案】医院在医院会议上宣布王某的病情,导致该事情在医院里得以传开,众人纷纷以神经病对王某议论纷纷,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医院在本院会议上公布王某的病情报告,向大众传播了这一可能性的医学结论,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名誉实质上受损,所以,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