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 “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正确答案】按《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乙只能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乙要求三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肖某不得担任辩护人。检察机关不允许肖某为乙辩护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余某虽有前科但目前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可担任辩护人,故检察机关不允许其为乙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而戊由于证人优先,也不得作辩护人,故检察院不同意乙委托戊作辩护人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要求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丙可以要求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作辩护人,当然以亲友身份担任辩护人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此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才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是错误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无须人民检察院许可。检察机关不批准于法无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是正确的。但辩护权是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放弃,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其接受。故法院强制被告人接受指定辩护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甲的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也未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直接向其取证是错误的。辩护律师取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乙、丙为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利益可能会存有冲突,同一律师不能同时作两人的辩护人,故法院不应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