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有:(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9条的规定,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互相辩论。(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等。
被害人享有的特别的诉讼权利有:(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提示:本题答案已包含了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个问题的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