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在一起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王某拥有5万元债权,而次债务人孙某欠王某15万元。由于王某还有其他债权人催债,急于用钱,王某遂对孙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归还自己另外的10万元。关于此案,你认为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在代位权诉讼没有审结之前王某不能另行起诉,否则李某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 B.王某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但是在代位权诉讼审结前应先中止
  • C.王某应该另行起诉,如果属同一法院管辖,则应一并审理
  • D.法院应该合并审理,这样有利于一并解决纠纷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可见,B项正确,A项错误。需要说明的是,王某诉孙某和李某诉孙某完全是两个不同之诉,不应合并审理,故D、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