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范某与高某系好友,一日范某向高某提出借款15000元用于购买背投彩电,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范某应当于2个月内向高某偿还全部借款。但是,在高某将钱借给范某3个月以后,范某始终没有还款。高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还款。法院查明案情后判令范某限期还款。其后,范某一直拒绝还钱,并声称自己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欠款。法院随后查明,范某向高某所借款项并未用来购买背投彩电,而是用于挥霍,现范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知情人余某提供信息,范某对詹某享有20000元的到期债权。
   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因此,本案中执行法院可以向詹某发出履行通知,但前提是必须有高某或者范某本人的申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执行法院向詹某发出的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詹某应当直接向高某履行其对范某所负的债务,而不得向范某清偿;詹某应当于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范某履行债务;如果詹某对于履行到期债务有任何异议的,亦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詹某就履行通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时,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异议情况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如果在代位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詹某在履行通知指定的15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合法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处理:首先,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对詹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其次,人民法院不得对詹某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