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后任从前任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则Y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由甲公司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对接受委托的影响;
(2)从前任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应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再次进行沟通。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可以致函前任,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导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此项业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