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人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所谓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调整外商投资的家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赚取外汇.常规定出口产品比例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优惠待遇的条件,或直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必须有多少比例出口。这种投资措施被发达国家认为对世界自由贸易产生了人为的扭曲作用,因而要求发展中国家废除。TRIMS协议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而制订的。
TRIMS协议附件规定:“1.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一致的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根据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且该措施:
(a)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无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其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或
(b)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都属于应予禁止之列。
2.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且该措施:
(a) 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b) 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可归因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
(c) 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无论是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当地产品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都属于应予禁止之列。
综上所述,任何一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具体如下:
①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措施有:
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用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
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同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联系起来。
②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措施有:
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
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把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收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企业出口或出口销售产品,这种限制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