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服装生产企业A委托棉线生产企业B加工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000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企业电费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500元。
分析要求:A企业和B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加工方式?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假设A企业和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0×5×17/%-12000×4×17/%=-1360(元)
收回成本=12000×4=48000(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1224(元)
收回成本=8000×5+1800×4=47200(元)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2000×4×17/%-500=7660(元)
收益额=12000×4-5×8000-7660=340(元)
(4)B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500=724(元)
收益额=1800×4-724=6476(元)
因此,从收益额(收回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综合角度考虑,A企业和B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