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这一规定体现的并罚原则是( )。
并科原则适用范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