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014年卷三第52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欠缺代理权;(2)具有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以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权利外观”的形成归因于被代理人;(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A不当选:借款合同也是合同,用合同专用章是合理的,因此不能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不当选:由于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温某有理由相信吴某有代理权,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无须再向甲公司核实。为保证交易的效率,我们不能要求相对人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 C当选:若授权委托书载明吴某仅有参加投标活动的权限,而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权限,那么吴某就不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权利外观,不构成表见代理。 D当选: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已经过期,可以合理怀疑吴某不再具有代理权限,因此也不可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