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8年7月,某市发生特大洪灾,蔡某趁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县公安局抓到。在询问蔡某之初,蔡某不承认自己有倒卖粮食的行为,公安人员秦某和李某认为蔡某态度恶劣,于是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蔡某。当时李某的朋友萧某(某商场职员)也在场,看着秦、李二人用警棍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于是要求秦某和李某让他代行职权,“审问”蔡某。李某将其警棍交给萧某,萧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蔡某,造成其多次昏厥。后李某对蔡某泼冷水,使其清醒。蔡某清醒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秦某和李某二人决定对蔡某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5天,以示惩戒。蔡某被示众5天后释放。后查明,蔡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萧某电击所致,部分系秦某和李某殴打所致。
问:(1)如果蔡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蔡某对秦某和李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3)对萧某电击蔡某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4)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正确答案】(1)本案应以秦某和李某所在的机关即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蔡某对秦某和李某的殴打和电击行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秦某和李某拳打脚踢、使用警棍并交由他人使用警棍电击蔡某,属于暴力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蔡某对由此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本案中萧某不是公安人员,只是一商场职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萧某电击蔡某是在秦某和李某在场并同意给予警棍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萧某的行为应视为是秦某和李某在行使职权,故对萧某的电击行为,蔡某应请求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4)可以进行追偿。秦某和李某二人所在的县公安局对蔡某赔偿后,应向秦某和李某以及王某三人追偿,并依法给予秦某和李某行政处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