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陈国忠在安定庄有5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2007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2008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______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A
B
C
D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规定的目的是既不剥夺当事人对反诉请求之判决的上诉权,又不妨碍已完成的一审程序之继续进行。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时的处理是司法考试中极为重要的知识点,请考生务必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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