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2011年11月11日,博美和金毛订立了宝马汽车买卖合同,并将该车交付给金毛,约定2012年11月1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3月,金毛驾驶该车外出,突然路边的写字楼轰然倒塌,巨大声响使金毛顿时缩成一团,汽车失去控制,将路边玩耍的井某撞伤,医药费3000元。2012年5月,博美认为宝马车卖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另一买家哈士奇称其有一辆宝马汽车待售。哈士奇见机动车登记证上记载着博美的名字,于是与博美签订了宝马汽车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至2012年8月,哈士奇找到金毛,要求其交付宝马汽车,金毛拒不交付。哈士奇又找到博美,博美拒不承担责任。
[问题]
问答题
井某的人身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据此,由于金毛是在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将井某撞伤,而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对井某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根据经济状况对井某适当补偿。
问答题
关于宝马汽车所有权一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宝马车应当归金毛所有,哈士奇应当依据与博美签订的买卖合同向其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