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出口商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商,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0名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我出口商委托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商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商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商按即期付款交单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商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作了承兑。此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商遂以货物已被进口商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商追偿剩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商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商诉讼法院。你认为此案件该怎样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商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本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不可撤销远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上。当开证银行破产后,开证行已经没有偿付的能力。该债权债务关系回到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和有关的票据上,根据合同规定,进口商有付款的义务。
这笔交易中,我出口商应从中吸取的教训是: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我方应对开证行的资信以及经营状况有所了解,如果开证行有经营问题,可以选择其他银行开证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