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996年起,北京一家生产运动鞋的甲企业使用“速度”商标,但一直未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另一家也生产运动鞋的乙企业于1999年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速度”商标,甲企业听说后,也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该商标专有权应授予( )。
A.甲企业
B.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享有
C.商标文字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均不许可注册
D.乙企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