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想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说明:
(1)本条是什么罪状?第263条是什么罪?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第263条所规定之罪的条件是什么?
(3)甲15岁,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致使受害人当场死亡,则对甲应定什么罪?为什么?
(4)丙男抢夺乙女财物后逃窜,乙女穷追不舍,欲擒之,至一无人处,丙男停止奔跑,拿出匕首与乙搏斗,但却被乙女推入附近的粪池中淹死。那么,乙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本条是引证罪状;第263条规定的是抢劫罪。
(2)①主观目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②行为特点:必须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③时间特点:必须具有当场性。
(3)对甲应定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
(4)乙女并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男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对于这种加害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