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关于夫妻姓名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1950年婚姻法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
   B.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C.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夫妻同姓(夫随妻姓或妻随夫姓)法律是允许的
   D.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对子女姓氏的确定有重要意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在我国古代宗法家族社会中,盛行男尊女卑的思想,女子结婚后即加入夫宗,冠以夫姓而丧失姓名权。国民党政府时期制定的民法亲属编第1000条也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这里虽有但书的规定,但仍带有明显的封建残余。新中国成立后,为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破除旧的称姓习俗,1950年《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里虽然是夫妻并提,但其针对性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这一做法嗣后为1980年《婚姻法》所因袭。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协议,无论是夫妻各用自己的姓抑或妻随夫姓或夫随妻姓或相互冠姓,属于当事人自愿范畴,法律都是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仅对父母本人意义重大而且对子女姓氏的确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律上规定就未成年人姓名权中的命名权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在我国古代宗法家族社会,宗法制度对称姓问题的限制自然而然要求子女从父姓。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也曾规定子女从父姓,赘夫之子女从母姓。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命名权的规定,体现了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精神,有利于改变子女只能从父姓的旧传统,有利于破除以男系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残余影响。’因此,选项A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