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法律地位。
(1)两种不同的主体资格和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 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如下两类:①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教育机 构行使国家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 纵向型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②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教育机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内容,以平 等有偿为基本特征的横向型关系③学校教育机构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 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全;当其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学校法人:①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应的,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②作为 社会的组成部分,法人应能作为独立完整的单位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或 促栽机构起诉或应诉。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教育机构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 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④由于学校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一般把它看做公法人、财团法 人、公益法人的范畴。⑤由于以上特点, 对学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作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