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请问:该条所说的不起诉的实质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为什么作此规定?(试析酌定不起诉的性质。)
【正确答案】该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的是起诉便宜主义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是起诉裁量权行使的结果。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同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对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权力,其实质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适用一般斟酌的要素有:(1)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包括性格、年龄和境遇等,考虑个人的恶性、改造的难易、身体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诉对犯罪人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可能带来的影响等。(2) 犯罪事实方面的情况,即犯罪的轻重与情节。(3) 犯罪后的情况。如作案后是否有逃跑、隐藏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无悔改表现等。
   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具有终止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的程序性效力,是在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基于各种合理的考虑,对公诉权放弃的结果。这种不起诉决定并不具有实体上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法律效果,而只产生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后果,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仅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在酌定不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其二,如果在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其三,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被害人或公安机关没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复核,或申诉、复核后检察机关依然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则本案的公诉程序相对终止,除非发现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并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得撤销或变更。
   法律规定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在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形成的,是刑罚观从有罪必罚的报应刑向同预防主义的刑罚思想及非刑罚化政策紧密相连的目的刑转变的客观要求。具体说来酌定不起诉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有利于区别犯罪及犯罪人的不同情况,给予更加适当的处理,教育改造犯罪行为人使之复归社会。
   第二,瓦解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使案件侦查得以顺利进行。
   第三,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效率的要求,节约诉讼成本的投入。凡是具备起诉条件的都必须起诉,势必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总体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四,如果达到犯罪标准就起诉,而不问轻重,会造成短期自由刑适用增多,会影响被判刑人的正常生活,还容易造成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因素。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