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2年10月3日,杨某向徐某借款4000元。双方书面约定:1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一件高档进口电子琴交给徐某作担保。10天后,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款,杨某称电子琴几天前被其弟借走,现急需现款,请徐某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徐某处理。于是徐某当场交给杨某4000元现金。不久,杨某又将电子琴交给其邻居孙某作质押,借得现款2000元。下列判断中,( )是正确的。
A.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无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有效
B.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有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无效
C.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有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有效
D.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无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杨某与徐某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但电子琴未交给徐某占有,合同不生效。杨某将电子琴交给孙某作质押,质物转移占有,质押合同有效。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