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与薛某于2000年10月1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6万元,签订合同时王先生支付定金26000元,随后于2001年1月10日支付23.4万元,同时双方同意于2001年1月10日前腾空房屋交付。另约定,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委托中介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是签订合同后,房价节节攀升,薛某毁约不愿卖出。王先生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履行合同。薛某则提出反诉,认为自己长期不在上海居住,不了解市场行情,因此当初定下的房屋成交价格过低,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双方合同。经评估,到2001年3月起诉之时,该房屋已价值40万元,有关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
A.双方所订合同显失公平 B.薛某有权撤销合同
C.双方所订合同有效 D.薛某应依约履行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对显失公平的正确理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要求双方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本案当中,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房价并没有造成双方的利益关系失衡,失衡是因为后来市场变化、房价上涨所致,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价格并无不合理之处,此后市场变化造成的房价上涨,并不能成为薛某毁约的理由。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市场预测不准,在情形对其不利时,不依约履行合同,想通过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以规避合同风险或推却损失,这种做法本身便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相违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