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4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由《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可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规定,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应向W市别墅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选项B错误。汤姆是抵押人,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该是汤姆,而非甲公司。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依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原则,依法院移送执行为例外。移送执行需要法律特别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是直接移送执行。因此选项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可知,对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就该抵押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