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股东只是按其所有股份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财产责任。股权平等、同股同权、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保护公司的股东能够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型和比例,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但是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因为资本多数决的表决原则,使得股东具有的表决能力与所持有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表决能力越大。从而在实际上造成股东大会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演变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控股股东对控制权滥用,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而且严重侵害了其他处于弱势地位股东的利益。为此,很多国家意识到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之后,纷纷出台相关制度对弱势股东加以保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东个人对于公司原则上是不负特别诚信义务,股东得以追求本身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行使股东权。因而,当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追求自身最大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这种控制权,给公司其他弱势股东造成损害时,强调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就成为必要。自美国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后,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弱势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规定在两大法系都得到了广泛的确立。
诚信义务,或称信义义务、信托义务,它源于英美国家的信托法理论,后被广泛适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领域。按照学者们的一般理解,诚信义务是受信任基于信义关系,而对受益人产生的法律义务。而所谓的信义关系则是指基于一定的信赖,一方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交于另一方掌管,另一方则承诺为对方的最佳利益行使权利。由于控股股东的实际支配力和影响力的存在,使控制股东与公司少数股东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信义关系,而这种信义关系的客观存在是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分为两种,即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之事项给予同样的注意。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就具体的注意程度而言,应视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如果控股股东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影响公司决策,那么其注意程度之标准应低于公司董事和经理;如果控股股东凭借其巨大的持股力量,对公司董事会发号施令、威胁恐吓,甚至直接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即不通过表决权行使的方式间接影响公司经营,而是直接介入公司事业,代替董事会履行职责,那么此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公司董事之间的地位实际上差不多,属于事实上之董事,故应负有与董事相同的注意标准。至于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所负的忠实义务,它强调的是控股股东所实施的与少数股东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_的时候,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不能或难以获得的利益。
(2)累积投票制度
一般而言,股东表决是按照一股一票将票数投向候选人,这也是公司法上最常用的投票制度。然而,该投票制度使得控股股东可以完全操纵董事会的选举,显然对于中小股东不利。为了弥补直接投票的这种不足,限制控股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创制累积投票制。依据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举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数量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之积,可以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中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表决权回避制度
表决权回避制度,又称为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在涉及利益分配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时,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是有可能相互冲突的,因此,限制股东表决权是必要的。这有利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
(4)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又称为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事项却获得了最后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股份。该制度对保护中小股东最为有利,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对调整资本多数决形成的股东利益失衡大有好处,各国公司法也大都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5)表决权代理、信托制度
表决权代理,是指股东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允许代理人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也是为了使股东更方便、更有效地行使表决权。特别是现代公司规模巨大,股东人数多,股东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其他国家,如要使股东在每次股东大会亲自行使表决权,对于有些股东来说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国公司法大多允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同时,该制度为小股东聚集到足以抗衡大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推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提供了条件。
(6)股东知情权制度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上述有关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不过,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合理使用公司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7)少数股东权制度
少数股东权制度主要有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在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股股东操纵。如果所有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这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间接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则公司股东大会则有可能难以召开,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难免受到损害。因此,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在符合条件时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具有重要意义。而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传统公司法往往授权董事会提出议案,这同时也为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提供了机会,而中小股东的意思则很难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反映。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传达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8)代表诉讼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