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存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0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三笔还款Ⅲ页延3个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该变动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保证期间仍从原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可知,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分别为:2013年1月30日、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30日。故当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丙公司对前两笔债务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仅剩对300万债务的保证责任,故A正确,B、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