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公司股票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5亿股,其中A股6000万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4.5亿元。A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资产重组行为。2003年7月,A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增发新股的申请,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
   (1)A公司于1999年1月曾获准配股,募集资金2亿元,其投资项目完工进度已经达到了50/%,还需3亿元。本次拟增发新股5000万股,募集资金5亿元。
   (2)A公司董事陈某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A公司第一大股东B公司1999年以来向A公司累计借款1500万元,至今没有归还,B公司财务部经理吴某兼任A公司财务总监,A公司董事张某兼任A公司控股的C公司总经理。
   (4)A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本次拟增发新股议案提交董事会表决时,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在随后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发新股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问题:
【正确答案】不符合。理由: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本案中,本次募集的资金量为5亿元,超过了项目需要资金,故不符合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符合。理由: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本案中,陈某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故不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符合。理由:根据《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财务状况良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案中,A公司第一大股东B公司1999年以来累计向A公司借款1500万元,至今没有归还,B公司占用了A公司的资金,故B公司向A公司借款的情形不符合增发新股的规定。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本案中,吴某、张某的兼职均不符合《公司法》中“三公开”的原则,故对本次增发产生影响。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符合。理由: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独立董事。本案中,董事会组成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中,增发新股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符合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