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卷三69题,多选)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股东(冒名出资)。本题的基本法条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A、B。被冒名人姚顺不是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出资责任,A、B、C错误。本题是选非题,当选。 选项D。冒名行为人是股东,承担出资责任,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