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周某系某H公司员工,1999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1999年3月至2004年3月,H公司一直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公司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公司要求周某本人也以个人工资2/%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04年4月开始,H公司由于效益下滑,没有继续为职工交纳保险费。2004年5月,H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而被迫破产倒闭,周某因此失业。失业后,周某办理了失业登记,同时开始物色新的工作。
   问题:
【正确答案】(1)H公司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公司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合法的,但其要求周某本人以个人工资2/%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失业侏险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因此,本案中,H公司要求周某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是错误的,该多交费用部分实际上为H公司所克扣。因此,H公司应将周某1999年3月至 2004年3月多交的失业保险费退还予周某。此外,根据《劳动法》第91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周某还有权要求H公司加付赔偿金。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2)周某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本案中,周某因H公司破产而失业,周某本人和所在单位在 1999年至2004年期间都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后周某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积极寻找新工作,因此,周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3)周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的时间为 18个月。依《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本案中,周某与其所在H公司前后总共缴了5年的失业保险费,因此,周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 18个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4)周某如果在失业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终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依本条第(五)项规定,周某在失业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