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汉代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与监察制度的法律化。
【正确答案】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秦制,后来不断调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汉初,御史大夫位居三公之一执掌中央监察权,有权案举丞相,借以牵制丞相权力机关的行使。
   至西汉末年,丞相由三公制发展成为三司制,具体的职权范围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建立了“御史台”作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东汉沿袭这种体制,监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也不断扩大。御史台职权极为广泛,可以监察礼仪、财政、军事、官风、官纪并参与制定法律,以及考察百官、荐举人才。御史台与尚书台,以及管理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并称“三台”。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主的监督,汉初废秦时“监御史”,而由丞相随时派出“丞相史”监察数郡。至汉武帝时由于推行强化中央集权的政策,严格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遂划分全国为十三部州,作为监察区,各派出刺史一人为固定的监察官。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地方监察官兵职权范围均有法律明文规定。汉惠帝三年颁行御史监察州郡九条。汉武帝时,各部刺史在中央御史中丞的领导下,根据汉武帝手订的“六条”,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六条”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西汉刺史进行监察的依据,除上述六条外,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考察诸王,如有罪状及时上报皇帝。由于部刺史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并代表中央监察地方,所以实际职权不断发展。部刺史只是中央派出的监察官,而非郡守以上的地方官,郡守失职,刺史可以上报朝廷,但无权直接处理。如超出六条滥用职权,要受到丞相的弹劾。但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这就使刺史的侵权行为由非法的变成合法。
   西汉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的建立与地方固定监察官刺史的设置,不仅标志着封建的监察制度的发展,同时也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汉代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确实起到一定作用。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些颇有借鉴意义。
【答案解析】